2005年5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喜看“卸权”治霸权
张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已经达成一致,今后运营商所有与消费者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样本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运营商不能再向消费者提供由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据透露,新款电信服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去掉了旧款合同中的最后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5月23日《北京娱乐信报》)。
  “霸权主义”在电信行业表现得相对突出,消费者对此一直受制而束手无策。尤其对于某些显属霸王条款的认定,往往都会在运营方所独掌的“最终解释权”的种种诡辩下,变得“合情合理又合法”。于是,当消费者吃了亏之后,若望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运营方便会因“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绝对“自由裁量权”不战而胜。这就表明:只要运营方独掌着这个“最终解释权”,则在制定服务合同时,某些暗含侵权性质的条款,便以似是而非的面目出现。总之,这种仅运营方才有的“特权”,成了“顺利制服”消费者的“撒手锏”。
  其实,“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规定本身,就属“自说自话”、“自证清白”的霸王条款。则每遇解决消费纠纷时,运营方就等于既是涉案当事人,又充当着主持裁决的“法官”。这自然就谈不上公平公正。因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市电信行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卸权”,将对遏制电信市场长期存在的“霸权主义”经营,实现电信消费领域的公平公正,有效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具有破冰性意义,颇让消费者欢欣鼓舞。
  仔细想来,在整个消费领域,“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霸王条款,还不仅仅存在于北京市的电信行业,其他带公用性质的垄断性行业,其服务合同中,也都存在“最终解释权归本XX所有”的特权之规。那么我想:既然北京市对本埠电信行业“自由裁量”的空间进行限制,那么其他地区呢?既然电信行业开始“卸权”,那么其他的经营行业呢?
  我们期待对商家“自由裁量权”进行“卸权”成为一场消费领域的“维权运动”,通过“卸权运动”,促使整个消费领域的服务条款尽量公平公正起来;通过“卸权运动”,增大法律法规对消费纠纷的法定裁量权,以确保裁量的公平公正,有效遏制商家的种种霸权行为。